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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浏览次数: 39 发布日期: 2023-10-16 07:39:22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2021年11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某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6台加油机共18条加油枪的自锁功能涉嫌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的问题,执法人员对1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北京拓盛电子技术公司鉴定,18块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均属于伪造芯片。经查,当事人擅自更换1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构成了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66.24万元、没收6台加油机并处以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1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从武汉随州发往赤峰市新城区的9件“五粮液”白酒涉嫌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前往货物到达地点蹲守,并在货主陈某某的车库内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32.18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赤峰市公安部门处理。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包头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过程中,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标有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的空桶,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少半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在东河区站北东路购买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生产食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明确说明,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散装醋4500L、食品添加剂冰乙酸4桶半和不合格纯粮酿造食醋160瓶并处货值金额十二倍罚款16.84万元,罚没款金额合计18.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邬某经营的-20#车用柴油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车用柴油,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2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品-20#车用柴油5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63万元,对无照经营行为罚款0.75万元,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用柴为罚款10.83万元,罚没款合计11.6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汇处某房地产楼盘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营销中心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某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距离某商住区1公里(5分钟)”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拉善盟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7月19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反馈,在审核阿拉善盟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公用管道全面检验资料时,发现该公司自2010年至2017年建设使用的公用15条管道未经检验。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涉嫌未经检验的公用管道进行执法检查,确定当事人未经检验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6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海勃湾区某建材店进行执法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送该品牌(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4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2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品牌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投诉材料,反映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男装店销售的该公司品牌服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康巴什区某男装店销售的服装侵犯了某品牌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服装71件,并处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尼特左旗某日用品店销售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2年2月17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尼特左旗某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店销售的某品牌儿童泡泡洗发水等6种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在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36瓶未备案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12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扎兰屯市某五金商店销售不合格电线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扎兰屯市辖区内从事五金商品经营的商户开展质量专项执法抽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扎兰屯市某五金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电线电缆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线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线元的处罚决定。(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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