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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浏览次数: 44 发布日期: 2024-05-10 12:37:31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出席此次发布会的有:市住建局建管处副处长张喜明、市住建局建管处副处长李雷、市住建局建管处装饰办主任张勇。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的提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使得装饰装修成为普遍行为。我市装饰装修市场空间潜力巨大,装饰业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具有装饰装修资质企业100余家,每年装饰装修工程产值超15亿元,带动就业数万人。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破坏承重墙结构、乱搭乱建现象、穿墙打洞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装饰装修现场安全风险隐患较多,材料的品质参差不齐,装修后室内环境影响人身健康等等。

  市人大顺应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高屋建瓴积极回应民众关切,于2020年将《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1年列入立法计划,2021年2月,成立立法工作专门小组,组织召开建筑装饰装修立法工作协调会,真正开始启动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分析主体问题,广泛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等意见,市人大分阶段分层次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了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以及镇街社区和群众代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200余条,进行了逐条研究、合理吸纳,并专门到徐州市考察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以及安徽大学等单位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借鉴了山东、郑州、荆门、南京、上海、贵阳、铜陵等地的立法经验。

  市人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衔接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了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制度安排,为依法整治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乱象、破解建筑装饰装修管理难题、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条例》是我市专门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做调整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淮北市也是全省第一个颁布实施关于装修管理专门条例的城市。

  《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答:《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市住建局格外的重视,研究制定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在《淮北日报》、淮北传媒发布、政府网站及住建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同时市建管处装饰办组织对装饰装修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让其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今后一个时期将在行业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违法线索移交、房屋安全鉴定、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申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加强工作,并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贯彻实施好《条例》。

  (二)问:乱搭乱建、破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公共空间、私拆乱改等野蛮装修行为一直广遭社会诟病,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要严格管理,《条例》在回应这一民生期待方面有哪些制度规定?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十项禁止行为:其中第一条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的具体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第二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这十项禁止行为就是十条红线,违反就要受到严肃查处。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现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7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问: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是消费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条例》在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关系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事。《条例》在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的品质方面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移交水、电、供暖、通讯等装饰装修竣工图。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交付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品质衡量准则和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在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诉和举报。

  (五)问:住宅装修监管填补了装修管理的空白,《条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同时对规范物业行为有哪些制度设置?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告知装修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情况的管理,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告知装修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六)问:如何查处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畅通投诉受理,使《条例》得到一定效果贯彻实施?

  答: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装饰装修行为是《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由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防空防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装饰装修投诉举报解决的方法,明确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布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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