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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王广东律师:关于建筑工程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浏览次数: 61 发布日期: 2024-05-09 07:55:44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大家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聚焦民生,解读法律,感谢大家来到法律大家谈栏目,本期法律大家谈,我们邀请了来自上海的王广东律师为我们现场解答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王律师,欢迎您来到法律大家谈栏目。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王广东,很荣幸又来到法律大家谈为我们讲述解答法律知识,很谢谢法帮网给我的这个机会,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我,谢谢!

  您好,王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建筑工程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其承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抵押权受偿的权利,是保护承包人利益,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重要保障,那么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转让权的冲突。优先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论建设工程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承包人都可以就整个建设工程行使优先权。即使商品房被分割成若干单元出售,这种分割不影响承包人就整个工程行使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请求权的冲突。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即房屋尚未竣工,或者虽已竣工但尚未交付,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买受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居住的权利属于生存权,应当受到特殊保护。

  嗯嗯,王律师回答的很好,嘿嘿,请继续回答下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承包人在签订时应注意,以免自己遭受损失。那么承包工程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几点是什么,承包工程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争议。

  王律师很用心啊,回答的都特别详细,太棒了,请听第三个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建筑设计企业还是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均应注意以下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并尽可能搜集完整,以便产生诉讼时作为支持诉请或辩驳的有力依据。那么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出示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该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文件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对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该依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有没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核检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感谢王律师的精彩回答,都非常好,请听下一个问题: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即总承建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那么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是否有效,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王广东律师简介王广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土木工程》双本科学历,学士。二级建造师,具有证券、基金、会计从业资格。多年来从事法律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相关知识,练就了娴熟的执业技能,在精通常规诉讼业务的前提下,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婚姻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公司法律等各类诉讼案件的代理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的代理,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现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王广东律师为人诚实,认真钻研业务,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思路敏捷独特,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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