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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向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之一建筑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浏览次数: 35 发布日期: 2023-10-07 12:57:08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原标题:建筑行业向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之一,建筑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作为重视城市基本的建设的国家,中国的建筑业一直都处于较好的发展的新趋势,其盈利相当可观。可是在高回报的背后,行业也出现了高税负的难点,许多企业都存有公司可以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与税务机关了解到的行业情况及企业信息差异大的难题。

  最近,也收到建筑企业的咨询,该企业因为这样的一个问题,而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询问函,要求客户公司对2019年至2020年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回复,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做检查。

  建筑行业向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之一,原因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有一定的特殊性,与生产型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确认上与普通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今天,我们共同来看看建筑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

  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做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洗整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做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标准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比如为了倒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不是满足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不是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

  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别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能取得专用发票。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来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出售的收益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公司能够带来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大多数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依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允许超出5年。

  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要一直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特别大的影响,操作性比较差。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实施工程的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建筑企业一般来说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

  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取了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

  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实施工程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做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了解建筑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对于制定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意义是非凡的,不仅在制定方案时能够更好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还能够准确的通过情况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着非常丰富经验的我们也可以给您带来不一样专业服务,欢迎随时保持联系咱们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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