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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3月18日)

浏览次数: 29 发布日期: 2023-11-05 00:50:27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二条 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当作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我们企业是做旅游开发的,前期景点建设公司把工程外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找几个人一起干。劳务完成后,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了建筑服务发票和劳务给我们,因为工程比较多 已经收到发票近60万 ,听说企业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20%的税双方都不想承担 ,费用太高了

  根据描述以及的截图,您们企业在实际支付建筑劳务费时,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不管包工头是否注册有个体户执照,在税务局代开建筑劳务发票,一般的情况下税务局都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上述规定的需要扣缴义务人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只有8项,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应税项目所得的9项相比,正好少了“经营所得”,由此说明“经营所得”个税是不需要代扣代缴的。

  如果税务局人员开具错误,在发票备注栏中有备注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是税务经办人对税法理解错误,按照一般的劳务费开具了发票,企业应该拒绝接受错误的发票,应告诉包工头到税务局去重新换取正确的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详细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公司可以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能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公司可以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外,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利息,都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并承担对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若企业替个人代付这些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向集团内企业支付“统借统贷”利息的,即便是满足增值税免税的,也应取得收取利息方企业开具的免税利息发票。

  对于企业因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根据资金用途可大致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如果是每月支付利息可以不需要计提。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集体住宿支出该怎么做账?租入的怎么做账?自有的 又该如何做账呢?

  问题5:网络科技公司充值营销账号,是给App用户福利的,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对于网络红包之类的促销手段,主要是吸引人气,属于企业的单向付出,并不属于经营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利用互联网红包之类的进行促销活动,利用互联网向个人支付的款项,是可以不需要发票的,只需要以内部凭证(包括付款内部审核凭证、付款凭据及流水、活动方案等)就可当作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所述,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促销向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路红包),是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但要依法扣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虽然现在各种支付手段很发达,但是现金依然是法定的支付手段之一。曾经有新闻报道,某些商家拒绝收取现金,人民银行就出面请商家去“喝茶”。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现在银行对现金存款与取款管理都很严格,但是只要企业填写的《现金支票》用途是“职工工资”的话,银行绝对会依法将现金取给企业的。

  1.“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企业会计制度》定义为用于核算公司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2.我们发现制度里明确强调的字眼“工业性生产”。也就是说,主要是针对的适用于工业生产或加工行业。这样似乎排除了现代服务行业。

  3.商贸企业不通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好理解。但,有一些服务行业似乎不通过一个成本类科目过渡,总有一些不顺畅。比如,主营仓储业务的企业,存储周期内没收入,发生的成本支出该计入那个科目?主营业务成本,没收入做配比显然不合适?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又与会计制度定义存在略微差异?

  当然,服务行业也存在类似于工业公司的“中间品”生产,比如餐饮服务行业就存在半成品或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比如月饼、粽子等)。虽然餐饮行业存在典型的类似于食品制造业的生产,但毕竟不是主业,同时这一些产品通常保质期也很短,销售期限也很短,会计核算还可以等同于按照餐饮服务的现场消费菜品一样核算。如果到月末还存在一部分未销售的半成品或成品,数量也是不大,价值也是不是太高,通常都是直接按照原辅材料成本等冲减当月的“主营业务成本”即可(转入下月的“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上述餐饮行业的会计核算说明,对于服务行业的会计核算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设置“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这个中间过渡科目了。

  并购交易中,股权转让不需要开具发票,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问题9:为什么计提生产车间的折旧借方既计入制造费用又计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然后贷方是累计折旧?

  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在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对于成本的分配原则遵循:“谁耗用,谁承担”的原则。

  因此,对于生产设备、设施的折旧费,如果是某项产品单独使用的话,该生产设备的折旧费就应该由该单项成本全部承担,直接计入该项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

  如果某些生产设备、设施是多项产品共同使用的,就应该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项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对这些共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就需要先通过“制造费用”来归集,然后在根据耗用工时、产量等作为分配的依据,在各项产品之间计算分配,分配后再计入各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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