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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43 发布日期: 2024-05-10 03:12:11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现将《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和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办等工作需要,组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依法进行样品抽取和实验室检验,并对抽检结果依法做处理的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组织执法人员或依法委托有法定资格和检验测试能力的检验机构按要求开展样品抽取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委托有法定资格和检验测试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条市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食品抽样检验,适用于本规定,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分工。市食品药监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组织或配合完成国家食品药监管理总局布置的抽检任务,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食品抽验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处负责组织或配合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布置的抽检任务,牵头负责组织抽验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实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等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牵头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制定抽检计划。对也许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风险较高的食品,适当加大抽检频次或抽检批次。抽检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七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抽检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案件办理等特殊情况,不需制定抽检计划,可直接组织抽检。

  第八条抽检包括定期抽检和不定期抽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抽检计划进行定期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食品能够直接进行不定期抽检:

  (五)因其他原因要在定期抽检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检的某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某一区域的食品。

  第九条检验机构依据抽检计划定制抽检细则,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抽检细则应包含下列内容:

  (二)检验依据:指检验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企业标准、食品明示、法律和法规、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等;

  对案件查办中实施的抽检,由具体办案部门依据案件办理要确定检验项目,不需制定检验细则。

  第十条抽样工作应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执行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抽样完毕后,被抽样单位可以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情况反馈单》,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时,不需向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被抽样单位不需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情况反馈单》。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或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前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企业介绍抽检性质和抽检内容等。

  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应立马停止抽样,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样品应当由执法人员或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抽取,并现场封样,封样前和封样后分别拍摄数码相片,并经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抽样日期。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被抽检样品分为检验用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需满足复检样品量,购买后由承检机构留存保管。

  第十八条抽取样品时,执法人员或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工作单。抽样工作单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检验机构抽样人员、以及被抽样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抽检单位需要非常陈述的情况,在抽样工作单中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抽取的样品应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者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第二十条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样的,参与抽样的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抽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的情况报市食品药监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验测试的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承检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测验证。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授予该检验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三条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分包、转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检验过程中发现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食品安全问题的,检验机构应立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没有办法进行的情况时,检验机构一定要如实记录,经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后报食品药监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按时报市食品药监管理局。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做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结论做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处负责)应在2个工作日内(包括检验报告接收当日)将检验不合格报告转至相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办理的案件除外),并督促相关县区及时将不合格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检单位,做好核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复检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十条被抽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包括检验报告接收当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或餐饮单位对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时,必须与预包装食品标称的生产企业一同申请复检。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包括接收复检申请当日)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同意复检的,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通知书》;决定不予复检的,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予复检通知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复检: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检时,复检备份样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不合格项目与复检备份样品变质无关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检时,复检备份样品已超过保质期或剩余的保质期不足以保证复检时间,不合格项目与复检备份样品保质期无关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复检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布的复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复检机构。

  第三十四条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复检、复检申请人垫付复检费用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复检备份样品。

  调取复检备份样品时,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若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到现场确认样品的,初检机构要在《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上如实记录,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复检备份样品的完好性。

  第三十六条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检机构的复检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包括复检报告接收当日)开具《抽样检验复检结果送达书》,连同复检报告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复检备份样品的处理。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若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对保存期不足6个月的备份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八条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执法处负责)应及时通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情况做跟踪督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食品不检验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应于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现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期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根据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检。

  第三十九条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市食品药监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通过公众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统一通报抽检信息。市食品药监管理局网站上通报满一年后,可撤销通报内容。

  第四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综合分析抽检结果,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组织并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检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第四十一条如不合格食品为市外生产单位生产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执法处负责)应按照抽检信息通报的相关规定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被抽检单位在改正过程中需要检验的,可自行送检,检验样品和检验相关联的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检验结果不作为执法依据,也不作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的情况而无法复检的,应进行再次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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