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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罗农(种子)罚〔2021〕01号

浏览次数: 45 发布日期: 2024-05-09 02:04:41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当事人罗源县城关金鑫种子代销店涉嫌运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

  2019年3月19日,福州市农业乡村局安排展开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检。在我县的金鑫种子代销店抽检到的水稻种子“元优919”,经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查验站检测该水稻发芽率实测值不契合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种用规范,断定该批次种子不合格[检测陈说编号:NO(2019)FZZJY-004]。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该检测陈说及督办函(榕农综法律[2019]03号),12月2日安排农业法律工作人员到罗源县金鑫种子代销店查询核实。查询发现,该代销点于2019年3月4日从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调入元优919种子30 公斤,包装规范为500g/袋(附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出库单No.0025300)。市农业乡村局将种子质量查验成果奉告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在规则时效内其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则,确定该批次种子为劣种子。罗源县金鑫种子代销店的运营行为归于涉嫌运营劣种子。

  2019年11月29日接到督办函后,我局查询发现,该代销点在发现该种子发芽率检测不合格后,其供货商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已当即告诉其召回,金鑫种子代销店将抽检后余下的29.5公斤种子榜首时间悉数退回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附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对种子退回处理的阐明及入库单No.1270833),该种该批次不合格种子没有流入我县种子商场。当时经团体评论以为罗源县金鑫种子代销店涉嫌出售劣种子一案,该代销点规划小,仅出售不再分装的种子,并不具有其他查验测验才能,仅能凭仗出产公司能够供给的有关数据对种子质量进行把关。检测成果一出来,该代销点就将有问题种子榜首时间交还出产企业,并未出售,也没有对我县种子商场和栽培户形成损害,共同决议不予立案。2019年12月4日将状况阐明送达市支队,市支队未作回复。2021年2月,省农业乡村厅发文指定要求查办该案,以为当事人运营劣种子的现实存在,其行为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则,要求我局予以立案处理。鉴于此,我局农业法律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对该出售点再次进行现场勘验,现场确未发现有该水稻种子,并对其运营账目进行全方位查看,制造询问笔录等进行查询取证,于3月8日对此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供认运营劣种子的现实。

  当事人运营劣种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制止出产运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出产运营假、劣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保护农人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的商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则规范的; …”之规则。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依据证明:1、罗源县城关金鑫种子代销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陈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查验站扦样记载单》(扦样编号:Fzzjqy2019004)1份共1页;4、《种子批查验陈说》(NO(2019)FZZJY-004)1份共3页;5、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查验站扦样记载单》和《种子质量监督查看样品承认单》的回执1份共1页;6、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种子质量查验成果告诉书》的回执1份共1页;7、种子进货单据1份共1页;8、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收到罗源县金鑫种子代销店退回的种子的状况阐明1份共1页;9、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回收罗源县金鑫种子代销店退回的种子的入库单1份共1页;10、询问笔录1份共3页;11、现场查看(勘验)笔录一份1页 。

  鉴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情节较轻,货值金额较小,未对社会形成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并参照《罗源县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则(种子)》LY01NY-CF-0038榜首档规则:情节细微,货值金额在五千以下的,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处五千元罚款。本案中该水稻种子货值金额为1560元,在五千元以下,其抽检后余下的种子已悉数退回福建亚丰种业有限公司。据此,拟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中止运营该劣种子并处分款5000元。

  2021年4月19日,我局举行罗源县城关金鑫种子代销店涉嫌运营劣种子案子会审会。通过近一个小时的评论,与会人员共同以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现实清楚、确定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的依据确凿充沛,案子查办的程序契合法定要求;拟给予的行政处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分裁量规范恰当。赞同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分款5000元的行政处分。本机关于4月20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罗农(种子)告﹝2021﹞01号),并一起奉告其有陈说申辩及听证权力,在规则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运营劣种子一案现实清楚,依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背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出产运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违法出产运营的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议书到罗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则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罗源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农业乡村局请求行政复议,或许6个月内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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